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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证上去掉名字---父母出资买婚房,产权证要不要加上他们

热度4票  浏览3次 【共0条评论】【我要评论 时间:2010年7月23日 05:21
2009年07月15日

  

  有位男士来提问,我的回复较长,更新在博文中。

   房产证上是我和怙恃的名字,去掉一个人可以吗?另有一个问题,我和老婆还没房子,妈妈愿意出一部分首付帮我们买,剩下的怙恃和我分期付款,妈妈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之他们的名字,加之不懂患上会有啥子麻烦?以后离婚的话,那这个房子是怎么分呀!请楼主针对我的情况给我个解决的办法,最佳分身齐美,现在很伤脑筋呀!

  我现在主要想的是,房产证上怎么写,写谁的名字,到时候真要是不好了,离婚的时候我妈妈首付这部分是属于我的呢?照旧我和我对象的共同财产呀!最佳博主能给我个分身其美的办法,不伤感情,但最后真有那天的时候,我妈妈的首付又能要回来,感激博主在繁忙的事物之中能解释回答我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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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这位提问者是男士,可以看出来,既想做个不侵害怙恃好处的好儿子,又想不伤害妻子或者说是未婚妻的感情。现在我往返答你的问题。

  起首,涉及已有住房:如果房产证上有三人名字,当然可以随时去掉一个。这种放弃房屋占有权的行为,客观上造成了保留姓名占有权人占有的房产份额从原来的三分之一,增长至二分之一,法律上视为放弃者对保留者的无偿赠与。并且,这种赠与更名,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,无需交纳房产升值部分的个人所患上税。

  其次,涉及购置新居:你提问中问到购置新居问题,但两处用词完全不同,前面说“老婆”,我个人理解就是你们已经挂号成婚,后面又说“对象”,似乎你们还没挂号成婚。而挂号与否是这个问题的要害,其法律意义完全不同。

  1. 若已挂号成婚,购置新居产权证无论是属你个人名字,照旧你妻子名字,或者伉俪两边联名,该房产都属于伉俪共有,而你怙恃为你们支付部分首付款的行为,若无文字表达赠与你单方的合同,法律规定视为对你们伉俪两边的赠与。如许房产就属于你们伉俪共有,未来如果离婚,伉俪各患上一半。

  如果新居房产证上挂号为你们伉俪及你怙恃四人为产权人,则为四人共有。如果没有明确记载个人占有的房产份额,视为按份共有,即每一个人拥有该房四分之一产权。是否公允,要看你怙恃所出首付的比例,和未来他们还款的份额是否达到房屋价值的一半。

  至于你思量的加入怙恃名字有啥子隐患,这个就复杂了。你怙恃作为房屋占有权人,他们可以自行主张他们所有部分的赠与、买卖、租赁及典质贷款,当然你作为共有人,法律规定有优先权。

  另有一个遗产继承的问题。如果你不是独生子女,他们百年之后,其他子女和他们尚在世的怙恃,和你一样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,可以和你等份继承你怙恃所占的房产份额。当然事实上,这种继承发生的可能性半大,我预计以你的年纪推测,你一定是独生子女;而正常理况下,你的祖怙恃也不太可能在你怙恃过世后仍然在世来继承遗产。

  此外,你怙恃作为房屋占有权人,可以订立遗嘱,将他们占有的房产份额交给你之外的其他人继承。这些个事情虽然发生的可能性半大,但既然你问我法律隐患,我自然要穷尽所有的法律可能,实情相告。

  2. 若你尚未挂号成婚,购置新居则属于你个人的婚前财产,婚后还贷部分,不论是否由你个人收入归还,因法律规定婚后收入伉俪共有,所以婚后还贷部分,金额你妻子拥有一半,但仅是金额,不是产权。如果未来离婚,房屋是你个人婚前财产,归你所有;你要支付婚后还贷金额的一半给你妻子,作为共有收入的分割。

  第二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,最大的区别在于你妻子是否产权人。如果不是产权人,她就不能分患上房产,也无权享有房产升值;若是产权人,她有权分患上房屋并享有房产升值部分。

  这种情况下,你怙恃支付部分首付款,不在房产证上加入他们的名字,若无文字表达赠与你和你女友二人的合同,法律规定应视为你怙恃在你婚前对你的赠与。

  如果你怙恃在房产证上加入他们的名字,该房屋则为你们三人共有,房产证上没有写明个人所占份额的话,视为按份共有,各占三分之一,未来可能发生的隐患,同第一种情况类似,不再反复。

  3. 提醒你注重,如果你怙恃首付款是转账支付并保留相应证据,又无赠与的文字表达合同或口头表示无证据的话,应视为你怙恃对你的无期限债权,他们可以随时主张要求你归还此笔债务。诉讼时效从主张时起算,不受法定2年的诉讼时效限定。

  分析了各类情况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,现在谈谈我的建议:

  1. 既然你怙恃出了部分首付款,未来还负责归还部分贷款,你应该主动提出房产证加之你怙恃的名字,如果他们出资的比例较少,就写清每一个产权人所占份额为该房的百分之几,如许比力公允。承担了义务,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。并且老人自己的财产,掌握在自己手中,即使未来他们退休后收入降低,心里也比力踏实。

  2. 至于你和妻子,是婚前购房落你个人名字或两人联名,照旧婚后购房,你自己思量,信赖我上边涉及购置时间和产权挂号的不同,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已经说的很清楚了。

  我的建议,若是婚后购房,无所谓落谁的名字,反正都是伉俪共有,掩护好老人的好处就行了。

  若是婚前购房,尤其现在常见的社会形态现象是男方负责贷款购房,女方负责房屋装修、购买家电家具,比力首付款而言,女方出资不见患上比男方少,但女方购置的都是贬值的资产(买红木古董家具的除外,呵呵),这对女方来讲很不公平允。所以我个人以为,挂号之前购房,房产证最佳加之女方名字,并将两边购房及装修等资金,打入同一账户,婚前购房装修及购置家具家电,统一支出,所有的升值、贬值资产,都由两边共有,如许才比力公允。

  当然,女方一分钱不出,拎着随身携带行李就要入住的,甚至还要挑三拣四,比手划脚的,那就拉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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